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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医疗机构医防融合意见 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早发现、快处置、日常防能力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明晰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医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全院参与医防融合工作,建立沟通反馈机制、定期会商机制、信息互通机制、督导检查机制,实现院内、院间与疾控机构的信息“共享、共用、共管”。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强化疫情“早发现”。强化医疗机构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管理制度,建立院内风险排查机制,制定不明原因传染病诊断报告流程和传染病参考检测项目,加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新型病原体检测结果的报告反馈。二是规范疫情“快处置”。规范医疗机构内发现疫情后隔离救治、病例转诊处置流程,在应对规模性疫情时,明确统筹调度和平急转换、集中收治等措施。三是落实疫情“日常防”。重点强调医疗机构重点监测指标和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同时做好预案体系、应急队伍和感染性疾病科室(病区)建设,强化日常应急演练、业务培训、物资储备和健康宣教。
在保障措施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负责人由公共卫生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并明确人员配置标准。择优确定一批省级传染病防治专科、省级传染性疾病专病防治中心、传染病公共卫生临床检测实验室与质控中心,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建立医疗机构医防融合考核指标体系。
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撰稿:王棠、杨晓明
编辑:简玉琴
责编: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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