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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被袭击民警向被告出具谅解书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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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湘1227刑初40号

(节选)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19时许,因群众举报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晏家村有村民在疫情防控期间聚集打麻将,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鱼市派出所民警姚敦华带领民警申华、钟芳权、曹林身着制式警服戴防护口罩前往处警。当日20时许,民警到达晏家村后,发现有两家麻将馆有人聚众打麻将,其中一家麻将馆位于被告人杨长灯家门面夹层的上层房间。民警申华、钟芳权便在被告人杨长灯门面外守候待命,民警姚敦华、曹林到另一家麻将馆前往另一家麻将馆进行处置,顺利处置完毕后,民警姚敦华、曹林赶到被告人杨长灯门面外与民警申华、钟芳权汇合后,一起进入被告人杨长灯家门面夹层的上层房间,之前在该房间内打麻将的人已离开,房间内摆有两张电麻将桌,其中一张呈通电开启状态,桌下有一盆发好燃烧的炭火,有打麻将的迹象,遂对被告人杨长灯进行疫情防控宣传及现场处置,拟将该房间内的麻将暂扣,被告人杨长灯以自己家人打麻将不违法,拒不配合并阻挠民警执法,与现场处置民警争吵。争吵声引来多名群众先后来到现场围观,被告人杨长钟也来到现场,与被告人杨长灯一起大声与民警争吵。
围观群众中有人起哄,同时有人(未能查清是何人关灯)该房间的灯多次关掉,引起房间内极度混乱,混乱之中该房间的窗户玻璃破碎并发出很大声音。民警曹林到下层电闸开关处守住,不让人关灯。民警姚敦华多次宣布“妨害执行公务违法,如果认为执法人员违法,可以去告我,过程已作全程录像”。被告人杨长灯和被告人杨长钟,指责公安民警没有抓到现行,无权收缴麻将,被告人杨长灯将民警姚敦华左肩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拽下抢走,民警姚敦华所穿着警服肩章被扯坏。指责之中被告人杨长灯上前突然拉下民警姚敦华的防护口罩,用手机对着姚敦华拍照,申称要取证。被告人杨长钟突然冲上前用手殴打姚敦华,致使民警姚敦华和上前劝阻的民警申华受伤,姚敦华佩戴的眼镜被打坏。
被告人杨长灯实施殴打行为后,就逃离现场,被告人杨长灯也将执法记录仪放入民警钟芳权手中。被告人杨长灯认为窗户玻璃是公安民警打碎的,必须赔偿否则不准出门,并拨打100报警。民警姚敦华电话向上级请求支援,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后,才控制场面,被告人杨长灯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控制到案。2020年2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杨长钟接公安机关电话,到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姚敦华、申华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长钟、杨长灯的家属多次向被殴打的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打伤的民警姚敦华、申华表示谅解两被告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长灯家中在疫情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家中聚众打麻将,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处置,收缴麻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疫情控制的公共安全要求。被告人杨长钟、杨长灯不服从现场执勤民警的指挥,反而使用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被告人杨长钟、杨长灯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长灯抢夺执法记录仪,拉下民警姚敦华的防护口罩,用手机对着民警姚敦华的脸进行拍照,都是恶劣的妨害公务行为。被告人杨长钟殴打现场执法民警,致使致两名民警受伤,其行为性质恶劣。被告人杨长钟、杨长灯的行为引来众多群众拥入一个房间,同时有人多次将房间的灯关熄,让现场民警处于非常危险的状况,导致民警无法完成出警任务的严重后果。

本案现场执法民警在混乱的案发现场,用严厉的语气警告现场的违法人员,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中有关“口头制止”的规定,也是必要的。被告人杨长灯认为现场执法民警姚敦华的态度横蛮引发本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长灯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长钟主动向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并承认诉机关指控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杨长钟、杨长灯的家属多次向被殴打的民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打伤的民警姚敦华、申华表示谅解两被告人,并出具了谅解书。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公务人员自行处分其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如接受侵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并不等同于国家法益的损害得以矫正和修复,更不意味着是对国家法益的处分。因此,两名受伤民警向两被告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量刑情节上的取得谅解。也就是说,两被告人侵害的国家的公务行为,受侵害的公务人员接受道歉、得到赔偿及对侵害人进行谅解,不可能改变两被告人妨害公务犯罪行为的性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长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杨长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   阳

人民陪审员 俞云哲

人民陪审员 佘顺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姚  雪  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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