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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虚构提供服务事实进行自我交易以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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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虚构提供服务事实进行自我交易以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38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在网络约车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流,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行为人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是一种新型诈骗,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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