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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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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王乾坤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21号)]聚众斗殴既致人死亡,又致人轻伤的,以故意杀人一罪定罪处罚,而不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罪定罪处罚。从对法条的理解上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即对于聚众斗殴致人轻伤、轻微伤的,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排除了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可能。这种大规模或者持械进行的殴斗极易造成他人轻伤结果的发生,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在设定法定刑时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因而一般聚众斗殴罪的法定刑与没有造成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上看,聚众斗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确定的概然性故意,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行为并没有超出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因此,致人轻伤的结果完全可以包容在聚众斗殴罪评价之中。因此,本案被告人持刀捅刺二人轻伤的行为,没有超出聚众斗殴罪客观要件的范围,因此,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同时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化定罪,所以对其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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