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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向制药企业提供不能用于加工药品的假冒药用辅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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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制药企业提供不能用于加工药品的假冒药用辅料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行为人明知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用辅料用于生产药品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药品投入市场后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制药企业在生产中虽然未按照规定对假冒的药用辅料进行检验,但不能因此否定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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