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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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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导致行为人醉酒的原因】[房国忠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554号)]对于醉酒后的犯罪,应适当考虑醉酒犯罪的原因及状态,对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以实现罪责刑的均衡。本案中,被告人对自己的醉酒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为其在醉酒状态下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其在醉酒原因上的过错程度以及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不存在犯罪预谋、故意醉酒后杀人的可能;(2)被害人积极邀请被告人饮酒是引发被告人醉酒的主要诱因;(3)被告人在犯罪时,辨认、控制能力已经明显下降,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相对较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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