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徐雪芬:如何应诉北师大教授网络名誉侵权案

徐雪芬 徐雪芬札记 2024-02-03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胡必亮将大约10名自媒体人和网络平台以“网络名誉侵权案”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件事实是:


这些被告自媒体人转载了一篇文章《北师大教授建议:让更多女大学生嫁给非洲和黑人》。


胡必亮教授认为:


“这篇文章系恶意捏造,纯属谣言。


被告发布诽谤文章的主观恶意明显,不仅严重贬损了原告人格,且显著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困扰和伤害,严重侵犯了原告胡必亮教授的名誉权,已经造成恶劣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影响。”


因为有些自媒体人请不起律师,开庭很被动;也因为接下来可能还会有更多自媒体人被他起诉。


为了不让自媒体人被”抄家“;也为了防止自媒体被”灭门“,我把我在法庭上的应诉发言,发文至此,供大家参考:


自媒体人转载该文,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侵犯名誉权责任,需要4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一、被告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第一、转载文《北师大教授建议:让更多中国女大学生嫁给非洲和黑人》,不是被告捏造的谣言。


文章有来源,并非被告原创。


被告在转载该文的时候,没有任何删改、添加文字,也没有任何新的编辑。被告在转载该文时,原告因这番言论已经登上热搜。


这个话题已经成为公共议题、公共事件。转载,是对公共议题和事件的关注、互动行为。


第二、被告转载的不是诽谤,不是侮辱,不是谣言,转发的只是一个名人的建议而已。


因为原告被送上热搜后没有任何舆情回应,被告转载时不构成明知、应知侵权。


收到原告投诉通知后,被告便立即删文,已经尽了应尽义务。


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不应该科以过于严格的标准。


第三、评论区留言,现在是由平台网警管理和屏蔽的。


如果原告认为评论区留言也侵犯了原告名誉权,请把留言者名单列出来。


本案中,由于原告未向法院请求披露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文章下面的网友留言),也未向法院请求追加该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故尊重原告的诉请,建议法院追加网络服务提供者或平台为共同被告。


第四、原告在起诉名誉权的时候,明知有“侵权”来源,不起诉“来源”维权,却把不明知、不应知的被告推上法庭。


只能说明原告可能不敢面对真相,也可能不想查清事实。如此,在来源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形下,原告的起诉,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本案不存在名誉受损的客观事实


在判断原告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时,应当注意二点:


1应以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原告的社会客观评价降低为依据,而不是以原告的自我感觉判断为依据。社会客观评价是公众内心的观念与想法,有具体的人名。


如果留言者只有网名,没有具体的人名,只能说还没有在社会上表达出来。


2只有当被告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社会客观评价降低才能构成名誉侵权。否则,都不能算。


这就是说:


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合法行为,原告社会客观评价即使降低,被告不构成侵权;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原告社会客观评价没有降低,被告也不构成侵权;如果被告实施的是合法行为,原告社会客观评价没有降低,就更谈不上侵权。


本案属于最后一种情形。


至于原告诉称遭受巨大的精神困扰和伤害,原告至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否则,巨大伤害后的原告,精神上一定遭受巨大打击。


那么,原告需要向法庭提供心理疾病的就诊病历、医疗费或住院票据,或者因医疗而产生的误工损失以及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此外,原告也没有提供因为巨大伤害后,对原告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但是被告愿意换位思考。


原告看到自己的建议被转发后这么不受人欢迎,心里一定是不爽的。但是这只是暂时心情不悦。


心情不悦,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是两码事。


至于经济损失的举证上,原告没有提供因为名誉权受损而减少收入的证据,如原告因这番言论被单位处分罚款、扣工资奖金等;也没有提供原告因名誉权损失而导致具体确定的预期利益受损。


律师费,系复印件,没有具体服务内容名称,无法证明这笔律师费与被告相关。


后来被告得知原告用同一个号码的律师发票,向6个不同的被告主张6倍律师费,其中5份无效证据,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甚至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三、受损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名誉权受损。


名誉权受损的前提,是他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最常见的行为是污蔑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低下等。


而本案,只是转载了原告的一个意见,最多也只能说这个意见引发争议。


原告这个建议本身并不违法,也谈不上对错。


本案,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受损事实,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甚至连最基本的事实:原告到底有没有说过这话,都没有查清。


今天法庭上的原告,只是否认自己有过这样的建议,而原告只是本案的一方当事人。原告的否定,没有任何事实来源和证据,而被告的转载却有来源可查。


原告到底有没有这番言论?


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没有权利对原告言论进行24小时监听。原告在本案中的否定陈述,需要经过查实,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被告不存在主观过错


原告用46页证据证明自己功勋卓著。


荣誉是组织给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且荣誉仅仅代表过去。原告的荣誉和本案无关,本案审理的是名誉权侵权纠纷,而不是荣誉权侵权纠纷。


被告转载该文之前,与原告在现实和网路中没有任何交集。


转载该文,并不是为了泄愤、为了报复,而是出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心。


因此,被告没有任何主观恶意。


五、转载文不可能同时造成国内国际恶劣影响


如果说建议把“某某某”嫁给“谁”,这个建议在“某某某”国内造成恶劣影响,在国外,被嫁的“谁”等等,准是高兴、感激,言论一定是受到欢迎。这个社会效果,是相反的。


因此,不可能同时在国内国际都有恶劣影响,反而是原告要端正婚恋价值观,不可因为歧视而再次受到关注。


最后,名誉侵权应当注意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区别。


针对本案,对事实陈述,比方说:某某某学术造假、某某某贪污科研经费;或者某某某出轨女学生,或者某某某婚内又娶了一个非洲女人。


如果是这样的一个事实陈述,那么被告在转载的时候,要合理查证。


而相对于事实的概念,意见表达则不同。意见表达是指原告表达自己的内心感想或者观点而已。


因此,意见表达的言论不需要辨别真伪;也不需要辨别观点正确与否,也并非法律审查的范围。


综上,被告是在合法合理范围转载疑似原告意见的行为,这是公民行使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权利的表现,有利于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


原告作为资深的公众人物,应该注意区别什么是侵权、什么是批评、什么是评价。


在涉及公共议题、公共事件、公众人物时,法律要保护公众关注度、参与度以及善意的认知,对名人名誉侵权予以必要的、适度的合理限制。


最后,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其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一切费用。     


徐雪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最新原创

点击阅读

1、徐雪芬:网曝卡车司机“维权领袖"被抓,律师已会见2、徐雪芬:也谈北师大教授胡必亮全网悬赏捉拿“侵权者”
3、徐雪芬:姑姑救人并不可耻4、徐雪芬:村干部没有错是椅子惹的祸5、徐雪芬:“皮带”断了,断得其所6、徐雪芬:逆势翻盘!山东郯城某理发店与疑似王某女副局长“头发太干”之事7、徐雪芬:山东郯城女干部头顶这把火
8、徐雪芬:如何看待北京女律师盗窃超市盒饭和蛋糕被判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徐雪芬:如何应诉北师大教授网络名誉侵权案

徐雪芬 徐雪芬札记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