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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震惊!律师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一只录音笔从铁椅下掉落,指示灯一闪一闪…

法律读报 2024-03-01 11:05 河南

2月28日,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孝顶先生 发布长微博,2024年2月28日15时至15时30分,廖宝忠律师到河北黄骅市看守所会见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胡艳男,被安排到律师第一会见室会见。在会见过程中,突然有东西掉落到地上,胡艳男和廖律师查看后发现一只录音笔正在一闪一闪在录音中,而且该录音笔是从胡艳男坐的铁椅子底下掉落的,该录音笔在律师会见前刚刚被偷偷贴到铁椅子上的。

全文如下:

【监听设备被当场缴获!律师会见被监听铁证如山,河北黄骅看守所偷放在铁椅下的录音笔当场掉到地上】

执业23年的老律师廖宝忠@河北廖宝忠 被吓坏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均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河北沧州黄骅市看守所律师会见时,被看守所偷偷放置在被告人铁椅下的录音笔突然掉落在地,律师会见的内容被全程录音。会见结束后,廖律师手持看守所监听律师会见的物证找到民警,结果被民警告知要找看守所领导协商。

2024年2月28日15时至15时30分,廖宝忠律师到河北黄骅市看守所会见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胡艳男,被安排到律师第一会见室会见。在会见过程中,突然有东西掉落到地上,胡艳男和廖律师查看后发现一只录音笔正在一闪一闪在录音中,而且该录音笔是从胡艳男坐的铁椅子底下掉落的,该录音笔在律师会见前刚刚被偷偷贴到铁椅子上的。

胡艳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3.8余亿元,沧州市中院仅仅是合同“被害人”所在地法院,既不是犯罪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在春节前沧州中院一审召开的庭前会议上,胡艳男和辩护律师都提出沧州无权管辖本案,都在法庭上控告沧州公安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为沧州本地企业提供“非法保护”。

胡艳男被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一直受到各种不正常对待,被警告“胡艳男及其律师的一举一动都在他们的眼皮子底下”。在法院审理阶段,黄骅市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里被偷放了录音笔,究竟是谁干的?

作为胡艳男的辩护律师,我们紧急请求@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和全国律师协会立即启动维权行动,请求公安部立即彻查河沧州黄骅市看守所,立即封存固定律师会见室的监控视频,以避免监控视频被毁灭,彻查监听律师会见的严重违法行为,严肃追究沧州警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下为律师廖宝忠的视频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最新消息:

@孝顶先生:29日6时许,廖宝忠透露看守所一方已告知其初步调查结果,“(看守所)说抓了一个临时工,刚刚要求现在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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