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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历史上唯一先后执掌司法部、最高检、最高法的法学博士

法律读报 2024-03-14

本科、硕士、博士分别就读于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的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成为三个法学院的骄傲。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表决、选举结果宣布时,现场都响起热烈掌声。这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位职业生涯正式起点即在最高法的首席大法官。也是张军第三次回到最高法任职。

公开资料显示,张军出生于1956年10月,山东博兴人。1978年至1982年,张军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律专业。

1985年,张军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随后进入最高法任研究室综合处书记员,从这个基层岗位做起,历任刑事处副处长、处长、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等职,于2001年底升任最高法副院长,时年45岁。

2003年,张军调任司法部,任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在司法部任职期间,2004-2006年,张军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学习,师从著名法学家马克昌,获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8月,张军回到最高法,任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多种严重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自此至2006年,死刑复核权一直保持下放形态。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明确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

张军回到最高法院后,即是负责核准死刑判决的主管副院长之一,被当时的媒体称为“生死判官”。这次回归,张军在最高法干了7年,并在此期间被明确为正部长级。至此,张军共在最高法院任职25年。

2012年11月,张军在十七届中纪委八次全会上被增选为中纪委副书记。2017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表决,任命张军为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

在掌帅司法部一年后,2018年3月1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张军当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最高检任职期间,张军曾有媒体报道称:他力推理念变革,开展历史上首次首席大检察官接访、推动最高检开放日对社会公众开放、举办数场新闻媒体座谈会,大胆创新政务传播、参加“知乎亲自答”,直面网民关切。

3月7日下午,张军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疫无情,法有度”,“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促进犯罪治理更有效,人权保障更有力。”,“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溯源促标本兼治,是法治中国建设更高要求。”,“‘按程序办’决不能躺平为‘程序空转’‘结案了事’”......这是张军作为首席大检察官向全国人大作的最后一份工作报告。四天后,张军当选新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阔别十年,第三次回到最高法,从首席大检察官转型大法官的张军,会在法院系统书写下什么样的全新篇章?

张军:离开法律效果就不要谈什么社会效果


以下内容摘自《法律科学》2015年第4期张军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一文


一个好的自由裁量结果应该是有最好的社会效果的;而社会效果的背面就是法律效果,这两个本质上应该是统一的,是一体两面,但未必全部如此——有的案件法律效果好不一定社会效果好。那么当某一自由裁量的结果,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如何取舍呢?

自由裁量必须严格依法作出,其结果自然也应是具有法律依据和证据基础的,这是形式正义的要求。我们无法想象没有法律依据而社会效果好的情形。

所谓的社会效果就是法律的实质正义,法律的立法、司法、执法就是为了追求好的社会效果。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起来,法律效果是第一位的、绝对的,是客观的,因为法律是有标准的,固定的。
违法的判决,社会效果肯定不好,合法、有法律依据是社会效果最基本的要求。所以有一个固定的标准,有一个客观的法律标准、事实标准、证据标准,这是自由裁量结果的基础。
正确的、好的自由裁量应该是具有最好的社会效果的裁判,而这个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派生出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这就是说,法官在裁量的时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去寻找两者的统一,最好的社会效果也是我们追求的方向,不是说合法就可以了。
为了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限度的统一,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法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是实现良好社会效果裁判的重要保障。
第二,注重全社会法律意识、法治素养提升,不仅是指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更是指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提升。
第三,司法权威必须最大限度得到维护,司法权威的建设维护与法官素质提升和公民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是相关的。法官的素质不高,将会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法院的判决不论是否正确,民众都对其持怀疑态度。
而公众法律意识不高,就会使得法院为了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作出损害法律效果的裁判,严重影响法律的实质公正。因此,法官素质的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养成,两者相辅而行的同时还要注意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而司法权威的树立维护则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构建一系列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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