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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生微博留言遭明星起诉索赔,法院驳回明星全部请求,启示有四

烟语法明 2024-04-29

声明:本诉讼故事转自“民商微法苑”,原文有明星名字,本号对明星名字进行了隐名化处理。

事情起源


法考生张某,因为在某知名明星的微博评论区说了一句:“张开血盆大口,吸干旗下小艺人,扒皮、拆骨、敲骨吸髓、骨头渣都不剩”,导致了这场司法诉讼。

诉讼过程

2022年11月份,明星委托律师,向上海静安区法院以张某为被告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诉讼中,明星先后委托了四名律师帮助诉讼,张某则是单枪匹马应战。文中交待,此时张某正在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3年1月11日,一审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明星一方认为,张某的评论是属于贬损性言论,内容虚假,人身侮辱性极强,造成了社会公众对明星的误解,严重侵害了明星的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公开在“人民法院报”道歉,赔偿明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各项经济损失31030元(其中31000元是律师费)。
张某认可案件事实,承认那条评论就是他发布的,但是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都不认可。理由是:
1、他的评论内容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留言没有任何主语,从留言内容上看,不能让社会大众联想到就是说的原告原告,所以不构成侵权;
2、原名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负有容忍义务,这句话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3、侵权责任必须以存在侵害结果的为条件,不能以被侵权人的认知为判断依据,虽然发布的评论有1000多的点赞,但并无实际证据证明给明星造成了任何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
4、本人发布的那条评论已经早就删除了,没有再对明星产生任何影响。
案件插曲

诉讼中,还出现了一个事实细节,让张某找到了原告方的工作失误。明星主张赔偿经济损失31030元,其中有31000元是律师费,但张某发现律师事务所签的两份代理合同笔迹不一致,张某申请法院做笔迹鉴定,发现确实非同一人所签字。此外,支付律师费的账号也不是明星本人账号,而是一家经纪公司。所以,对于明星支付31,000元律师费的主张,法院没有认可。
一审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那条评论确实不恰当,即便是认为明星的行为有不妥当之处,也应该采取理性克制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质疑。但是,张某发布的那条评论是采用夸张、渲染手法的描述性语言,既无明确的主语,更没有具体的内容,一般公众在阅读后并不能明确知晓张某所言究竟为何人。
法院认为,该评论不会导致对明星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且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行为举止被公众评论实在是难以避免。虽然张某的言论不太恰当,但也没有达到贬损人格的程度。最后,法院在判决书中批评了张某,提醒张某以后在网上说话别太激进,判决结果是驳回了明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之后,明星方不服,提起了上诉,并更换了律师团队,张某还是单枪匹马应诉。结果,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观点还是和一审法院一样,二审终审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书的最后,和一审法院一样,再一次批评了张某,并且语重心长的提醒他,在网络上发言应当客观理性,要充分注意观点表达与侵权的界限。

烟语君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上网实名制的推行,但凡想在网上留言发声的,都需要网民具备自己的独立上网账号,并且一旦被人追究起来的话,要对自己的留言承担法律责任。

尤其是面对一些财大气粗的网络大V、明星、企业的时候,留言的网友对他们进行网络评价,一旦面对对方追究起法律责任的话,无论是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律支持,还是应对诉讼需要的财力物力,都处于弱势。这一点在网络发声之前,一定要求清醒的认识。

这个案例,不知道这位张某法律意识超强,还是留言时的发言习惯,而没有在自己的评论留言中注明明确的指向性信息,为自己的辩解和法院的认定,制造了一定的模糊空间,从而幸运的赢得了这场官司。试想,如果张某的评论,加上了主语,这个案件恐怕结果就要另当别论了。这应该是这个案例给我们的第二个启示,网络留言,除非利益所致,要尽量选择既可以表达观点,又模糊化的语言表达。

第三个启示是,如今的社会,法律风险已经无处不在,有时间或者精力的话,要尽量的学习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一些通用的法理精神。以这个案例为例,如果张某不是学过法律知识的话,即便是能赢得官司,但过程中另外委托律师应诉,也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最后,应该肯定法院的审判理念。对于公众人物,其本身就是依靠制造话题吸引社会关注而获得流量红利的,因此对于社会成员对其评价,即便是夸张性的否定评价,也应该保持司法的有限保护,不能任由其打压负面性的评价,进而利用司法制造出“寒蝉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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