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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惩罚性赔偿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

烟语法明 2024-04-29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请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媒体梳理的发布会要点速览是:

禁止“大数据杀熟”。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禁止“刷单炒信”、“强制搭售”、“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续费”,保障“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经营者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会上,澎湃新闻记者提问:当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才能获得救济,同时一些恶意维权也引发社会关注,请问《条例》在消费争议解决方面有哪些完善?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条例》完善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机制。
首先,注重源头和解。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对消费者最便捷、对全社会最经济的方式,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要求经营者落实首问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消费者有权直接找销售者、服务商。也鼓励先行赔付,商场、平台、景区等在入驻商家拒不履责时,先向消费者垫付。引导在线争议解决,目前全国已经有16.6万家企业入驻了全国12315平台,先行和解成功率53%,比传统的调解提速将近10天,改善了维权体验。
其次,加强行政调解。行政调解量大面广,化解了大量纠纷,深受群众信赖。法律把行政调解作为争议的解决渠道,就是让政府帮助消费者解决纠纷,真正案结事了,而不仅是查处违法行为。
《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调解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也体现了“谁主管谁维权”的一种取向。还规定了投诉的受理要件、时限、委托调解、鉴定检测等程序,比如重大、复杂、涉及众多人的消费争议,可以纳入政府的抽查检验,“鉴定一次、解决一片”,这也缓解了消费者经常反映的鉴定贵、鉴定难的痛点。
最后,规范消费索赔。消费纠纷是市场经济成长的烦恼,市场监管部门始终畅通诉求渠道,支持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打假人人有责”。但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有的夹带、掉包、造假,被公安机关查获,有的以“碰瓷”瑕疵为业,一本万利。去年,市场监管系统接受投诉1740.3万件,参与投诉的人均1.8件,而有人投诉超过3000件。
况旭表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双方都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民事活动。《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

以上内容转自:澎湃新闻、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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