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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30件物权保护纠纷裁判要旨

烟语法明 2024-04-29
一、物权确认纠纷(2)
01.某投资公司诉徐州某公司及某实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证券“拖拉机账户”内资金权属的认定标准
2023-16-2-037-004 / 民事 / 物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0)最高法民再22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1.在当时证券法没有规定开户实名制,证券交易中借名开户并形成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即“拖拉机”账户的情形下,不能对账户内的资金根据账户名义或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简单认定。“拖拉机”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要以行为人对账户的实际控制力和资金来源作为认定标准,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确认资金为“名不符实”,应归属实际权利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有一定相对性和灵活性。为保证利于查明事实、保障程序权利,可以将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其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参加诉讼的,其主张与所辅助的当事人意见不符的,不予采纳。
02.某资产管理公司诉内蒙古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记载能否认定为民事合同,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判断
2023-16-2-037-005 / 民事 / 物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11.29 / (2013)民申0105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政府会议纪要虽然记载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如果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体现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应轻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结合当事人在会议召开之后的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
二、排除妨害纠纷(9)
03.云和县某叶腊石矿诉某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国家重点工程架设高压电线压覆矿床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
2023-11-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18 / (2015)浙丽民终字第18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须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矿床压覆人未经审批评估、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法定程序,在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侵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应综合考虑输电线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巨大并已投入运营等因素,不宜径行判令拆除。在矿业权人仅请求排除妨碍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释明,告知其可另行主张适当的责任方式,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国家产业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04.简某等诉上海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物业公司在商厦外墙面覆盖广告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2023-10-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3.11.18 /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9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在业主和物业公司就商场外立面利用问题产生的纠纷中,商铺业主的透明橱窗属于建筑物的外立面。一般而言,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张贴商业广告应遵循法定程序,在缺少必要议事程序的情况下不得视为业主同意,物业公司覆盖商业广告的行为不合法。同时,侵害业主共有权与欠付维修基金分属不同法律层面,商业广告收益用作维修基金亦不能构成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物业公司应当排除妨害。
05.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
2024-07-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川01民终11265 / 二审
【裁判要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06.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4-07-2-039-002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26 / (2022)粤01民终1653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对于构建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07.中国某矿业总公司诉天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某物流公司、中某国贸公司等排除妨害案——法院查封财产以及指示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2024-10-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8.05 / (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善意取得被查封物所有权。在善意认定上,除了保证受让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外,还要考虑其他诸如转让人的身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环境、交易场所等来综合认定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在指示交付条件下,受让人更有义务查明处分者权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而不能以认识错误或者处分权利等理由抗辩,法院亦应综合物权行为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一种客观的“善意”判断标准,综合评判当事人交易的诚信基础。
08.上海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租赁在后,查封在前的财产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023-08-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1.17 / (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9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立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原则系指租赁关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但是针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之后,债务人才设定租赁权的情形,应为上述原则的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应继续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09.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处分老年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3-07-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5 / (2021)沪01民终1190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必要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母亲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10.舒某某等诉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物业管理公司依据业主管理公约管理车辆进出不属于妨害物权
2023-07-2-039-002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浙08民终36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成通过的管理公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管理公约中关于限制业主车辆自由进入小区之规定的物业服务行为,不属于妨害物权。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不予支持。
11.钟某某诉史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不可量物噪声污染的判断
2023-16-2-039-002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4.05 / (2015)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1.查明是否存在相邻妨害。本案噪声污染,虽然没有相适用的国家标准,但没有标准不等于不构成相邻侵害。判断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1)为维持相邻共同体关系的存续,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2)相邻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受到损害,而经利益衡量又不能禁止侵害方的行为时,受害方有权享有赔偿请求权;(3)相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本质侵害,且不能通过赔偿对侵害予以补偿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排除妨害,禁止某种行为,恢复原状。上述三层表述,是随着侵害程度层层递增的判断标准。对最终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有一定的参考依据。
2.存在妨害后的处理原则。《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纠纷的四个处理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该条款文字表述清晰,但在具体适用时无法避免法官的主观性判断。运用时,要将四个原则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本案虽认定了被告空调外机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对原告构成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噪声产生的分贝、空调安装的位置,被告之后已采取减震减噪措施、周围邻居相同情况的容忍度及房屋的历史状况等,本案最终判决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来替代最严厉的拆除空调的排除妨害方式。同时告知被告,一旦出现设备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新设备。本案最大限度地维持了被告希望以理想方式利用物权,同时原告又希望平静享有原生活环境的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
三、恢复原状纠纷(1)
12.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2023-18-2-421-001 / 民事 / 恢复原状纠纷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19)沪03破32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3)
13.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登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
2023-18-2-043-005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4.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公司、铁路某局、某项目部、某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矿业权合法压覆以直接损失补偿为一般原则
2023-11-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19)最高法民终179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在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后进行的压覆矿产资源行为,压覆行为人根据国家政策承担相应的压覆补偿责任,而非按照违法侵权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矿业权压覆补偿以直接损失补偿为一般原则,具体的补偿损失项目可结合具案案情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2.矿业权价值评估应以经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报告为基本依据。矿业权部分压覆但未导致整个矿业权不能行使的,应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
15.山西某煤业公司诉中煤某能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是否构成矿产资源压覆及赔偿范围不能仅依据采矿权证面积范围,还需审查矿产资源储量
2023-11-2-043-002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最高法民申407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存在矿产资源压覆及应否赔偿损失,不能仅依据被压覆的矿产资源是否在原告的采矿权证面积范围之内,还需进一步审查该压覆矿产资源是否已计算至原告的资源储量,原告是否依法取得了被压覆资源的矿业权。因压覆已经核减相关资源储量的,原告不享有被压覆资源的矿业权,其向压覆单位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
16.兰坪某铜业公司诉兰坪某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023-11-2-043-003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云33民终1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17.张某甲、朱某乙等诉邵某、朱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房屋转租后室内家电设施出现安全故障引发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2024-07-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沪02民终442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并非对出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的上述义务并未因房屋转租而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后,相对于次承租人来说,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该义务。
2.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未尽到保障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导致次承租人发生损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次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各自预防和防范风险发生的能力予以认定。
18.卢某某诉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农田,农户有权请求赔偿
2024-07-2-043-002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浙0825民初197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农作物生长采收的季节性客观特征以及当事人收集保存证据的主观因素,人民法院认定损失数额时,应结合原告举证、勘察走访情况、行业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等进行综合认定。
19.廖某彬、郭甲华与郭乙民、邱某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建造人有权基于占有保护的规定要求擅自拆毁其违章建筑的行为人进行赔偿
024-16-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25 / (2017)赣08民再1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除建造人自行拆除或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损毁违法建筑,给建造人造成损害的,建造人可依法向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
20.王某诉李某、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侵权行为四要件在金融侵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规则
2023-08-2-043-002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09 / (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6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存在损害的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在继承案件中,遗嘱执行人依据被继承人遗嘱对遗产进行转账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银行在办理遗产转账行为时如果只审查被继承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未发现实际办理人即遗嘱执行人人证不符的情况,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存在过失,但由于该过失行为与继承人的财产损失并无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此,亦不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
21.李某某、洪某某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银行卡盗刷情形下发卡行和特约商户的责任认定
2024-08-2-043-001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4.28 / (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6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银行卡联网特约商户负有审核单据是否由银行卡合法持有人签出的义务,该项义务规定于《银行卡联网业务规范》等文件中。该义务的履行标准,在法律上既不能等同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不能苛求为专业鉴定人员的严格注意义务,而应理解为与收银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善良管理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违反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的,构成民法上的过错。
2.《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帐。”因此,收单行在放款时负有法定义务审核签购单是否为持卡人合法签出,收单行是作为发卡行的委托人,代理其实施放款义务,未尽到其审单的审慎义务,由此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吴某诉某信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的责任承担
2023-08-2-043-003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0.06.10 / (2020)沪74民终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3.某服饰店诉张某、某机关事务管理局、某机关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漏水水管位于住户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属于楼栋业主的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23-16-2-043-004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5 / (2023)兵11民再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1.漏水水管位于住户自用水表的水阀之外,对于住户来说“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也不可以排他使用”,故该部分水管应当认定为属于全楼共用水管,属于楼栋业主的共有部分,故不应当由住户独自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2.物业公司虽未与住户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事实上也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物业公司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与管理的职责,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4.丁某甲诉丁某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监护人积极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认定与赔偿责任
2023-16-2-043-005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8.05.28 / (2017)沪0112民再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监护人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不当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应认定为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侵害,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损失,须考量受损利益的特殊性,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25.庆某林诉张某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对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应综合分析证据后作出认定,对于被告的各项辩解理由,均应作出分析和回应。
2023-16-2-043-006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6.09 / (2016)最高法民再39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应综合分析证据后作出认定。对于被告的各项辩解理由,均应作出分析和回应,结合各项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进行充分说理。
五、其他物权保护纠纷(5)
26.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对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应综合分析证据后作出认定,对于被告的各项辩解理由,均应作出分析和回应。
2023-11-2-478-001 /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17)最高法民终72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压覆矿产补偿意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则其压覆矿产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因矿产被压覆所受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2.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27.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铁路提单转让性质及规则的司法认定
2023-10-2-478-001 /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19)渝0192民初10868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中,交易各方约定缔约承运人签发国际铁路联运提单(以下简称铁路提单),并承诺铁路提单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背书转让或交付铁路提单应视为对提货请求权的转让,代替货物的交付,属于指示交付。
2.在铁路提单持有人出示的铁路提单之背书与该单证所记载的要求没有明显不符,且能反映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时,缔约承运人作为铁路提单的签发人不得拒绝交付货物。但当铁路提单经过多次转让,铁路提单的背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最直接反映,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以保证背书真实的反映交易的全过程,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确保其安全性。
28.郑某乙诉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
2023-07-2-478-001 /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鄂05民终158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29.某投资公司诉某大酒店公司、某实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采信,应综合考虑案涉交易情况等相关事实,结合社会生活一般常识进行判断
2023-16-2-478-001 /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3 / (2021)最高法民再14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房屋租赁协议》能否采信,应综合考虑案涉房屋拍卖经过、当事人主张权利方式、证据提交时间等相关事实,结合社会生活一般常识进行判断。
30.大田县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诉荷兰奥某某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物权保护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索流失海外文物
2024-10-2-478-001/ 民事 / 物权保护纠纷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7.15 / (2021)闽民终30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时,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佛像被盗流失海外,并被跨国交易,原所有权人因被盗而丧失对佛像的占有,即产生物权返还请求权,偷盗是产生物权返还关系的法律事实,准据法应确定为偷盗事实发生时佛像所在地法律。偷盗时本案章公祖师佛像位于中国境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偷盗后贩卖的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肉身佛像属于人类遗骸之文化财产,于道德伦理,亦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整理:民商法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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