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已被发布者删除 该内容被自由微信恢复
文章于 2023年11月28日 被检测为删除。
查看原文
被用户删除
社会

男生被舍友性侵,如何定罪量刑?

律政小常识 2023-11-22 19:35 Posted on 山东
南京某大学男研究生被同宿舍男同学性侵案

来源“秋sir觉得刑”整理自裁判文书网,供普法参考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102刑初3号裁判日期:2021年2月22日案由:强制猥亵罪

1

简要案情


被告人胡某武,男,1996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在湖南省宁乡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人胡某武与被害人汪某系南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同学,二人同住在南京市玄武区××的学生宿舍内。2020年10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武不顾被害人汪某的反对,在上述宿舍内,强行对汪某实施肛交的强制猥亵行为。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武在南京××大学校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武的刑事责任,现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3

辩方意见


被告人胡某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制猥亵罪的主要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仅辩称其未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猥亵他人。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亦持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武未使用暴力、胁迫,不排除被害人系半推半就,故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2、被告人胡某武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

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武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某武到案后多次供述称,案发时被害人汪某明确拒绝发生肛交行为,但其仍采用了将欲离开的汪某拉到床边、控制双手等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猥亵;上述供述与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胡某武强制猥亵他人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某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武系在校园内被抓获归案,而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等,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


5

判决结果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