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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

住建法律 2022-04-20


来源: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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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商办贸函〔2017〕34
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为,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外贸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8月17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对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按照本细则开展,坚持监管规范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网址:www.chinabidding.com)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为主管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主管工作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录入和维护。检查对象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招标机构,招标项目名录库、招标机构名录库由商务部负责信息录入和维护。招标项目名录库、招标机构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商务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并动态调整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及时在招标网向社会公布。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机构合法合规情况依法实施检查。
  第七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前,从招标网上的招标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机构,从招标项目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项目,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过程在招标网全程记录。主管部门可以设定招标时间、招标环节、招标行业、被投诉数量、错误操作数量等类别条件定向抽取被检查项目或被检查机构。
  第八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机构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所属招标机构的随机抽查,年度检查率应当不低于所属招标机构数量的10%。每年随机抽查的所属招标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5个或者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1%(两者以高者为准);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低于5个的,应当至少随机抽查1个项目。近三年内检查过的招标项目,在抽取时可以排除。对投诉举报多、错误操作记录多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机构,可增加抽查频次。商务部可以组织实施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机构及项目进行“双随机”抽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及时随机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被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记录。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并在招标网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记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网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向实施检查的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异议情况属实的,由主管部门更正相关信息后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依法公告处罚结果。对不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就当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2月5日前将总结报告通过招标网报商务部,同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商务部建立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双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
1招标代理
  机构检查
1.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情况。1.招标投标法第二章。
  2.条例第二章。
  3.1号令第三章。
  4.5号令。
2.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及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4.招标代理行为。
2招标投标活动检查招标1.招标方式。1.招标投标法第二章。
  2.条例第二章。
  3.1号令第三章。
2.招标组织形式。
3.招标委托合同。
4.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投标1.投标人资格。1.招标投标法第三章。
  2.条例第三章。
  3.1号令第四章。
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
3.投标文件包装、密封和送达情况。
4.联合体组成情况。
5.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
6.有无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开标和评标1.开标情况。1.招标投标法第四章。
  2.条例第四章。
  3.1号令第五章。
2.开标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
3.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
4.评标专家选取情况。
5.评标情况。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1.评标结果公示。1.招标投标法第四章。
  2.条例第四章。
  3.1号令第六章。
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
3.确定中标人。
4.中标结果公告。
5.中标通知书。
6.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7.招标、投标、评标情况依法上报及存档情况。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简称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简称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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