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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公共安全摄像头”管理地方性法规施行,规定禁止安装范围!

隐私官 2024-03-06

3月1日,记者从当天举行的《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获悉,经过两年的立法工作,《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第一部规范视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发布会现场 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阎俊 摄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四大难题”。一是公共安全法治化方面。目前对于哪些主体需要建设,哪些范围可以建设,哪些地方不能安装,如何使用,如何维护等问题尚无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需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科技的力量,建立大安全大应急体系。
二是保护隐私制度化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均大量建设安装了摄像头,但建设安装的标准、范围不统一,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三是服务群众规范化方面。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阅,是公安的一项便民服务,但由于没有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哪些人可以申请查、哪些人不可以,哪些情形可以查,哪些情形不可以查,都是公安机关自由把握,容易引起部分群众不满意,甚至造成执法不公平。
四是提升效能智慧化方面。目前全市已经建有信息平台的部门和将来有使用需求的部门主要有公安、城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各个平台之间没有完全连通,数据不能共享。同时全市还有不少安装摄像头的需求,如果不加以统筹和规范,容易造成无序建设、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
《条例》共有19条内容,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建设范围、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等。《条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条例》适用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和管理,其他非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摄像头,如私人住宅和临街门店仅为了自身安全需要而安装的,不属于本条例适用范围。对超越本条例适用范围而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形,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民法典来调整。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的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通过对系统统一规划、登记造册,不得无故停用以及妨碍使用系统等,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
《条例》明确建设范围为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定的范围。规定了禁止安装范围,即公共区域内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空间,比如宾馆客房、商场卫生间等,并要求酒店、商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宾馆客房、卫生间、更衣室等地方非法安装摄像头。
《条例》提出,新建、改扩建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避免出现道路反复开挖等不合理现象。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摄像头应当设置显著提示标识,提醒社会公众保护隐私。
《条例》要求,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要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建立保密责任追究、值班监看、查阅留痕等制度。限制使用主体,国家机关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方能调取。为公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限老人、儿童、智力障碍者等特殊群体走失,仅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查阅,并符合公安机关公开的申请条件,按照程序查询。



来源:株洲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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