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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斯·朗 | 定义权力的问题

Dennis H. Wrong 社會學會社 2024-01-24



专题导言


马克斯·韦伯曾言:“权力是社会学上的无定型。”作为社会学研究中的经典命题,权力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并在不同的时代和领域表现出不同的特质。从农业时代发展至今,社会形态随着信息技术的成熟步入到网络社会。具有确定空间和明确规范的生产工厂,日益受制于流动的没有实体的网络数字平台。过去建立于理性基础上的制度设计遭受冲击,社会支配方式也由规训逐渐转化为控制。在由流量社会和注意力分配机制构筑的当下,权力的形成和运作方式也在潜移默化地发生改变。因此,本专题希望探讨传统的权力理论和研究范式在分析当下社会问题时,是否仍然具有效力?存在于稳定组织之内,运作于层级之中的规训权力,是否仍然能对个体行为产生关键性影响?数字时代的权力是否出现了全新的表现形式?


整个专题分为4部分,归纳权力的定义(1)、探索权力的起源(2-4)、权力的表现形式和控制技术(5-7)、立足于数字时代对话权力的起源,发现传统权力表现形式和控制技术的演化与创新(8-10)。在第一部分,丹尼斯·布朗的《权力论》系统地总结和概括了有关权力本身的定义及其相关的分析视角和理解范式。第二部分,卢曼的《权力论》独辟蹊径,从社会交往媒介的角度探索权力产生的原初动力和功能演变。埃利亚斯的著作则通过观察中世纪从宫廷到贫民的阶层生活,从中总结出了权力产生的模式和运作规则。韩炳哲的《什么是权力?》立足于数字时代,对权力起源进行追溯,着力于发现当下权力从诞生之初就有别于传统权力的演变规律。第三部分对于权力表现形式及其控制技术的洞悉,需要我们回归经典,无论是《权力与话语》还是《规训与惩罚》,福柯都为权力如何行使,个体和群体如何被规训提供了完整的分析范式。斯科特的《支配与抵抗艺术》则立足于受权力支配者的视角,从如何反抗权力的角度展现了权力控制的另一种样态。最后一部分,进入到对数字时代权力转向的探索。韩炳哲的《精神政治学》与蓝江在《从规训社会,到控制社会,再到算法社会》对于社会形态转化的分析,都在表明数字时代的权力生成和运作方式有别于规训权力,而《流量社会:一种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一文,则为探索数字时代全新权力形式提供了一个思考方向和探索基础。


鸣谢


专题策划人:王碧晨




丹尼斯·朗(Dennis H. Wrong,1923-2018),美国社会学家,生前为纽约大学荣誉教授,并曾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等多所院校。其早期作品与人口学相关,后以批判功能主义、社会化理论而闻名。主要著作有《权力论



权力(power)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用作能力(capacity)、技巧(skill),或禀赋(talent)的同义语。这种用语包含从事某种表演的能力,严格地讲是“技巧”,对外部世界产生某种效果的能力,以及潜藏在一切人的表演中的物理或心理能量,即“行动权”(power to act),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这个词在使用英语复数形式(powers)时是指一个人的全部能力和能量,或称为“才智”(faculties)。譬如说,一个人“才智”的增长或衰退。当权力指人的行动所释放的能量时,就融入能量的物理概念:做工作的能力,推动事物的能力,就像蒸汽动力或电力一样。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于人的能量,权力就等于潜能(potency),或参与者成功地作出表演的一般能力。


控制或作用于抵抗物的思想,已经包含在作为技巧或能力的权力概念中。有些作者把一般意义上的权力等同于主宰(mastery),或等同于“使外部世界产生显著变化”的能力。在需要复杂的体力或智力技巧情况下,要主宰的抵抗物,正是参与者自己的身心,而不是外部环境中的客体。参与者对自己行使权力,通常称为“自律”或“自我控制”。精神分析学派从弗洛伊德本人开始,习惯于用政治隐喻来描述内心过程:“暴虐的”超我(superego),“专横的”本我(id),“讨价还价的”或“妥协的”自我(ego)。


在吉尔伯特·赖尔(Gibert Ryle)看来,当作潜能的权力,虽然意义不太明确,同当作主宰的权力一样,无疑是一个“意向性”字眼,并非指实际表演,而是指潜藏在参与者中,虽然没有行使,但会产生特定表演的能力。当我们把权力看作参与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时,保留这个词的意向性含义是重要的,正如下面会更详细地讨论到的那样,尽管权力的社会学概念不一定意味着权力是参与者的属性而不是参与者之间不论个人还是群体的关系的属性。


相隔近三个世纪的两位英国著名哲学家给权力下了类似的定义。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定义权力为“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而对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来说,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霍布斯的定义显然是意向性的,因为一个人显然可以占有获得未来利益的手段,即使并不用来达到此目的。而罗素的定义有可能被理解为“偶发性的”,而不是意向性的,除非在“预期效果的产生”后面加上“之能力”三个字。


但是,两个定义都把权力等同于潜能或主宰,因此,如果人们的兴趣在于作为社会关系的权力,就显得太笼统,因为两者都涵盖控制自己和控制自然的权力,以及一些人控制另一些人的权力。当然,自我主宰是心理学,特别是精神分析学的主要课题,但是它同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社会和政治的权力关系是可以区别的。控制自然的权力和控制人的权力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40多年前,在出现计算机和核武器之前,罗素对此曾作过一些深刻的观察。目前左翼知识分子中有一个时髦的话题,即警惕新的科技知识阶级有可能组成一个威胁人类自由的技术官僚精英集团(technocratic elite)。然而,政治和社会理论需要更有限制性的定义,以把控制自然的权力与控制人的权力区分开来。



《权力论》(Power)书封,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在社会科学文献中,虽然有几百种,或许几千种比较新的社会权力定义,或一些人控制另一些人的权力定义,但我认为只要合乎理智,就没有理由不尽量利用比较熟悉、比较简单的定义。因此,我将采用稍加修改的罗素定义: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这个定义中的用词需要加以详细分析,说明它们是怎样处理权力概念分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混乱的。有这样五个问题:首先是权力的有意性,其次是权力的有效性。第三个问题是权力的潜在性,它的意向性早已讲过。第四个问题是权力关系的单向性或非对称性,即某些人有影响他人的权利,而反过来就没有类似的权利,在下面将作为非对称与平衡问题予以讨论。最后一个问题是权力产生效果的性质问题:是否必须是明显的和行为方面的效果?纯粹主观的、内心的效果是否也算在内?


权力的有意性


在一切社会交往中,人们对彼此的行为相互施加影响和控制——事实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互动。因此,区分行使权力和一般的社会控制至关重要——否则就没有必要把权力作为单独概念来使用,也没有必要把权力关系视为一种与众不同的社会关系。在一切社会交往中,至少在周期性的或“定型的”社会互动中,社会控制是固有的。这一点已经为当代社会学家明确认可,虽然有些人已经大大缩小了对他人要求和期望的抵抗程度,这种抵抗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也是常见的。而且,参与者几乎总是属于和他们有共同规范和价值观的较大群体或社会。即使这一点常常被过分强调,群体规范对形成个人行为的影响是现代社会科学的基本假设。如果规范是群体中通行的行为准则,并且由积极或消极的制裁来实施,那么一切由规范调控的社会行为是否还包括群体对个人行使的权力?可以肯定地说,个人在接受群体规范的内在化过程中,也经历着社会化过程。当社会控制已经内在化,作为社会关系的权力概念就显然不适用了,不过要假定对规范的大部分遵从是内在化的结果就要采纳我称之为“过度社会化的人类概念”。何况家长控制小孩的权力先于小孩对家长规则的内在化,小孩的超我是由小孩对家长的认同形成的,家长的命令最终由小孩发给自己,不管其外部来源如何。屈从于权力就这样成为人类生活中最早、对性格形成最有影响的经验。正如R.G.科林伍德(R. G. Collingwood)(据我所知,他不属于弗洛伊德学派)所说:


人生下来是一个多皱的粉红色肉团,毫无个人意志,完全受父母摆布,由于他们的共谋他才得以出世。这是人类社会科学……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的。


但是,如果把权力概念纳入社会控制概念,就完全不需要单独的权力概念。因此,有必要把群体对社会化个人施加的松散控制,与特定的人或群体影响他人行为的直接、有意的努力区分开。权力就是有意和有效的影响。有意影响是影响的两个子类之一,另一个根据经验是较大的子类,由非有意影响的行为组成。与最近一些作者相反,我不理解怎么能否认把权力一词限定为某些人对他人施加影响的有意和有效行为。当然不可否认,影响他人的有意努力常常对他人行为产生预期的,还有非预期的效果,一个居支配地位又溺爱孩子的母亲,并不想让她儿子的性格女性化。但是,一切社会交往产生了这种非预期的效果:一位老板在早上向一位雇员打招呼时稍微有点漫不经心,并非意味着要使这位雇员陷于绝望;同样地,一位女士在鸡尾酒会上对一位男子的谈话予以礼貌性的注意,也并不意味着要去引起该男子的性兴趣。别人对我们无意的,甚至他们自己也不知道的影响,可能比控制我们情绪和行为的直接努力更为深刻,更为持久。达尔(Dahl)和林德布洛姆(Lindblom)把这种非有意影响称为“自发领域控制”,并把它与蓄意控制形式区别开来。


这种对他人有意和无意影响的区别似乎在吹毛求疵。与小鸡共舞的大象,即使不想把它们踩在脚下,是否在对小鸡行使生杀之权?当今政府的行为是否在塑造和消灭数百万人的生命?即使这种后果决非目光短浅的政客所预期,甚至预见的。然而,与其把权力等同于一切有意和非有意影响,毋宁强调这样的事实:对他人的有意控制很可能是建立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里掌权者对权力对象施加的非有意影响大大超过他最高的希望和设想。


回到前面的例子,正因为母亲对她孩子行使社会认可的权力,就可能无意地沿着相反的路线塑造小孩的个性,使她最珍爱的希望破灭。所以,把“权力”一词限于施加有意控制,并不削弱权力在历史和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普遍性。对社会行动的非预期后果的研究很可能成为社会科学的重要任务,但这并不排斥仔细区分预期后果和非预期后果的必要性。


有意性通常被理解为包括参与者预料或预见的一切后果。但是,为了达到某种结果采取的行动,与对行动不可避免地产生在参与者所追求结果以外的其他后果的认识,这两者是不同的。这种由行动产生的预料而非预期的副产品,从参与者的观点来说可能被视为无关紧要,被视为虽然不如人意,但为了达到采取行动的目的,为此付出代价是值得的;或者被视为不足以吸引人的次要收获,没有理由为此采取行动。然而,与非预料(按定义是非预期)效果相比,只要效果是参与者预见的,就构成权力的行使。当然存在着边缘案例,即参与者可能预见其行动后果的程度是不确定的。这种案件常出现在法庭上,以便对责任问题作出法律评估。通常根据这样的标准来裁决,即参与者会“合理地”具有某种给定概率以预料其行动后果的发生。例如,在铁路信号员离开岗位的短暂时间内发生的火车事故。必须承认,在有些案件中很难裁定参与者必须或应该具有何种概率才能把非预期效果算作预期或预见效果。但是,适当的权力定义不能忽视预期效果与非预期但能预见的效果之间的区别。毕竟,意图本身有时在法律上是难以解决的。


权力的有效性


当企图对他人行使权力而未获成功时,当胸怀大志的用权者的预期效果实际上未能产生时,就面临权力的落空或失效。我们并不把控制天体的权力归诸于尚蒂克勒尔公鸡,他相信鸡鸣导致太阳升起,这不过是他的权力妄想。当《亨利四世》第一幕中欧文·格伦道尔自夸“我能召唤浩瀚深海中的精灵”时,霍特斯珀怀疑地回答:“是吗?我也能,也许任何人都能这样做,但是当真召唤他们时,他们会来吗?”霍特斯珀怀疑格伦道尔控制精灵权力的真实性,或精灵世界是否存在。当行使权力的努力失败时,虽然过去类似的努力已获成功,仍证明权力关系的中断。权力的有效性看来如此明显地成为检验权力存在的标准,因此不需要作进一步讨论。


权力的潜在性,或实际和潜在问题


通常把权力定义为控制或影响他人的能力。我已简要地提到这样定义的某些含义:从事控制行为的能力和它们的实际表演显然不是一回事——视为能力的权力,是一个意向性概念。吉尔伯特·赖尔有关“知道”和“渴望”的论述,也适用于视为控制他人能力的权力:


说某人知道某事,并不是说他正处在从事或经历任何事情过程中的某一特定时刻,而是说当需要时,他能做某些事;或者说在某种情况下他倾向于做某些事或感知某些事。


赖尔把“知道”、“渴望”和“占有”等动词称为意向性词(dispositional words),用来指人们以某种方式反复表现出来的倾向性;与此对比的是偶发性词(episodic words),用来指行为方面的具体事件。“拥有权力”和“行使权力”的区别,反映了把权力视为意向性概念还是偶发性概念之间的区别。遗憾的是,权力没有通用的动词形式,部分因为人们常常倾向于把权力看作是存在于拥有权力的人物或群体之中的一种神秘性质或力量。使用“影响”和“控制”这样一些可以兼作名词和动词的词作为权力的实质性的同义词,表示努力(不一定完全有意识地)避免暗示权力是一种性质而不是一种关系。


过去实施控制行动的屡屡得手,可能是个人或群体拥有控制他人能力的证据。因此,说国王或总统即使在床上熟睡时仍然“拥有”权力,完全讲得通。(当然,如果在他就寝后的一次起义已经取得成功,武装叛乱分子把守着他卧室房门时,则又当别论。)否则权力就可以归属于这样一名参与者,只要他有意获得并有效地获得对另一参与者控制的概率很大,即使他以前可能没有实施过这种控制也行。


然而,权力的潜在性或意向性含义有时与另一含义相混,至少它们之间的界线模糊不清。如果其他一些人实行掌权者的愿望或意图,而实际上掌权者并没有给他们发布命令,甚至根本没有同他们交换意见,传达他的意旨,这时就把权力说成是潜在的,而不是实际的,是“拥有”而未曾“行使”。卡尔·弗里德里希(Carl Friedrich)把这种情况称为“预期反应规则”。显然,这与发布命令和执行命令之间会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延迟的情况不同,据我所知,还没有人把这种情况视为不属于实际行使权力的实例。鉴于人类的“时间绑定”(time—binding)能力,使他能同时重视过去、现在和未来事件。


统治者可以熟睡在床,同时他的下属不仅要忙于执行他在就寝以前的指示,而且要根据在有关情况下他会希望他们做什么的预料,来作出决策,采取行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潜伏”或“潜在”权力,以区别于传递与执行可以观察到的信息的“明显”或“实际”权力。显然,这种情况比前面描述的情况更为复杂。前面讲过,可以说统治者在熟睡时“拥有”权力,是在统治者有无可置疑的能力发布预期得到服从的命令意义上说的。虽然,在我看来,这两种情况都指明了一切权力关系的主要属性。在这个意义上,罗伯特·比尔施太特(Robert Bierstedt)完全正确,他坚持认为“说这样的话似乎是多余的,但权力总是潜在的”。


但是,基于权力对象“预期反应”的权力归属面临许多困难。为了使A控制B的权力在尚未实际行使时成为真实,B必须确信A控制他的能力,必须相应改变他的行为。因此,如果孩子不做预料母亲不乐意的事,即使母亲并未表示禁止,这位母亲也拥有控制她孩子的权力。当国会领袖预料总统予以否决而搁置一项议案时,总统就拥有控制国会的权力。在基于预期反应的权力归属中,权力对象的自觉是一个决定性因素。一位社会科学家说,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把权力理解为“在社会关系中参与者……实现自己意志的概率”,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把概率的估计归因于权力对象的判断,而不仅仅归因于观察者的判断。否则,光有公开的控制行为,或在行为付诸实施之后随之而来的制裁就能使由观察者作出的权力归属生效,则潜伏权力与明显权力的区别也就消失了。


因此,如果把权力视为一种能力,而且理解为包括B根据预期A的反应作出的行为,潜伏权力和明显权力,潜在权力和实际权力的区别就不言自明地包含在这权力定义中了。然而,即使单凭经验来研究权力的学者把权力定义为一种能力,在实践中仍经常忽视这种定义的含义。他们把权力等同于它的实际行使,并局限于它在可能直接观察到的行为与反应序列中的表现形式。另一些作者采用这种方法定义权力:要求赋予权力的掌权者行为的公开实施先于权力对象的反应,从而把B的预期反应排除在权力关系领域之外。实际参与决策或观察到的“首先发起与他人互动”成了权力的准则。权力就这样被理解为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明确识别的一种社会行为。(当然,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权力行为可能必须追溯重建:在涉及群体之间制度化权力关系的地方,至少观察者极少有机会恰好在决策者身旁。)



图为德国电影《浪潮》剧照。该片讲述了一位老师与学生间所进行的关于“国家体制”的服从性实验。[图源:movie.douban.com]


那些喜欢把权力等同于它在社会关系中行使的人们,似乎担心包含在这样一种观点中的主观性,即参与者可能“拥有”没有行使的权力,只要相信他所行使权力的概率限制了其他人的选择。正如我早已指出的,把权力视为一种能力,一开始就冒着这样的危险:把它看成专门赋予掌权者“从那里辐射他人”的力量。但是,一旦纠正了坚持认为权力总是两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的过分强调,是否就不会冒走到另一极端,使它完全依赖于权力对象心中想法的危险呢?我们是否实际上在说,某人相信另一人拥有权力,实际上是把权力赋予后者?研究社区权力结构的所谓决策法(decisional method)的支持者,已经对使用声誉法(reputational method)的研究者提出这种责难。声誉法的维护者回答说,把权力归属于某人,确实会把权力赋予他。然而如果总是这样,关于众望所归的权力分配的看法就永远不会错。既然声誉法的使用者不大可能自己作出这种极端的要求,显然有必要研究权力的实际行使,以便证实或否定通过舆论调查公布的权力声誉。然而,决策法支持者经常竭力回避“权力声誉等同于拥有权力”的暗示,以至于使他们倒退到“权力等同于其可观察到的行使”这种狭隘的行为主义定义中去了。


然而要避免这种暗示,只要在纠正对方关于权力是从掌权者辐射出来的一种力量的推论之后,循序反复推理:如果一位参与者被认为是有权的,如果他知道别人持有这种信念,如果他通过干预或惩罚不遵从其意愿的他人行动,鼓励它,决定利用它,那么他就真正拥有权力,而且他的权力的确已由别人的归属而赋予他,也许开始并没有任何基础。但是,如果他不知道别人相信他拥有权力,或者如果他在计划他的方案时不认真对待他们的信念,那么,他就没有权力,认为他有权是错误的,是对现实的误解。一个患有偏执狂妄想症的人,拒绝出门是因为害怕邻人袭击,我们不会因此说街道居民有权控制他。我们也不会因为某部分公众受左翼思想理论家的影响,信以为真,据以行事,就说美国共产党实际上有很大权力。


雷蒙德·阿伦(Raymond Aron)指出,在英语和德语中权力一词意义相同,分别是power和Macht,都指做某事的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实际行使。然而在法语中,权力有两个不同的词puissance,指潜在性或能力,以及pouvoir,指行为。据阿伦说,这两个词的流行用法倾向于混淆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产生新的、意义不大的区别。阿伦认为应把puissance看作更一般的概念,而pouvoir是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遗憾的是,在英语中不存在这种术语上的区别,但应把“潜在性”(potential)的概念看作包含在一切非行为主义的定义中,这种定义把权力视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与其公开行使相区别的一种能力。


权力关系的非对称与平衡


权力关系的非对称在于掌权者对权力对象的行为实施较大的控制,而不是相反。但影响的相互性——社会关系本身的定义准则——从来没有完全被破坏过,除非采用对肉体暴虐的形式,这种情况虽然针对一个人,但只把他当作一个物体。


然而,权力关系的非对称常常被强调到这种程度,使它与讨价还价或冲突中的“双边”权力关系或“权力平等”的说法形成逻辑矛盾。因此,格思(Gerth)和米尔斯(Mills)写道:“如果人人平等就不会有政治,因为政治包含着上下级。”彼得·布劳(Peter Blau)认为:“同等实力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说明缺乏权力。”这种论断把权力关系与其以一般形式存在于社会交往中的根基截然分开,有走得太远的危险,因为权力关系的非对称至少存在于同等者双方互动的公平交易之中,其中一个参与者对另一参与者行为的控制是与另一参与者的控制行为互换的。非对称存在于每个人的行为反应序列中,但在他们的互动过程中,参与者不断更换掌权者角色和权力对象角色。在稳定的社会关系中(双方存在反复出现的互动,而不限于个别场合的互动),会出现一种模式,其中一个参与者在特定情况下和特定行为范围内——通常称为“领域”——控制另一参与者,而另一参与者通常在其他活动领域占优势。因此,妻子可能掌管厨房,她的丈夫控制家庭收入的安排。又如,在海员与码头工人工会中,工会控制职业介绍,雇主规定工作时间和地点。


因此,如果把权力关系看作只有等级关系和单边关系,就忽视了人们之间或群体之间的全部关系,其中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在特定领域内对其他人或其他群体的控制,由其他人或其他群体在不同领域的控制来取得平衡。参与者之间领域的划分通常是讨价还价过程的结果。这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引起争夺权力的公开斗争——例如夫妻分居,反对雇主的罢工,商业竞争中的诉讼,国家之间的战争。


“分散权力”(intercursive power)一词是以参与者之间权力平衡和划分领域为特征的关系,是与由一方垄断决策和发起行动的“完整权力”(integral power)相对而言的。分散权力存在于一方权力与另一方权力相互抵消的关系中,当涉及影响双方目标和利益的问题时,则通过讨价还价和联合决策的程序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里斯曼(Riesman)的否决集团平衡概念,即每个能阻止他方威胁其利益的行为的集团,组成一个分散权力关系的负系统。当代社会学和政治科学中的各种“多元论”构想是分散权力关系的系统模型。


完整权力总会引出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ies(谁警卫警卫员自己)?或谁统治统治者,监护监护人,监督监督员的问题。隐藏在提问背后的假定,是统治者自行决定的权力在人类社会中不能完全取消。正如弗朗兹·纽曼(Franz Neumann)所说“权力不能溶化于法律”;而自由主义口号“要法治,不要人治政府”,如果从字面上说,仅仅是表达对政治权力不信任的空想。因此,只要建立起完整权力,并把它认为至少在某种情况下(或某种领域内)是不可避免的,例如现代的国家权力,人们就会采用不同于将完整权力转变为一个分散权力系统的形式来试图限制它。限制完整权力可以既不缩小掌权者的决策自主权,也不在特定领域让其他人控制他的权力。设计用于限制完整权力的措施包括定期检查掌权者的行为(立法和司法审查),定期重新确认掌权者的法律地位或免职和接替(任期和继承规则),规定他可以控制的领域或该领域内供他选择的范围(“公民自由权”),以及涉及冤屈的上诉和请愿权利。


如果要使这些措施真正有效,而不像最近历史上由这么多完全由独裁者制定的令人肃然起敬却只是装饰门面的宪法,就必须有独立于完整权力掌权者的、能够动员起来使这些措施生效的权力源。法律必须是不仅捕捉国民也捕捉立法者的网。使这一点成为现实的条件可能包括:政府内部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的分立;联邦各州建立不同独立层次的政府;在整个社会内分散而不是联合精英集团。最后,对权力对象来说,给宪法保证或传统的“不成文”权利和自由权以有力的支持。换言之,必须有真正的抵消权力中心,对完整权力掌权者加以限制,这样,只要合乎需要,分散权力和完整权力之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虽然,对完整权力的制约大部分是消极的。再一次引用纽曼的话:“一切传统法律构想都是消极的。它们限制而不是引导各种活动。这正是给予公民最起码保护的法律特性。”


权力对象可用四种办法来反抗或抵制完整权力掌权者的权力:(1)可以对他努力行使抵消权力,以便把完整权力转变为分散权力;(2)可以对他的权力在广延性(权力对象的数量)、综合性(领域的数量)和强度上设定限制;(3)可以摧毁他的全部完整权力,让以前受他控制的行为获得自由和自主选择;(4)可以通过获取并行使他的完整权力,设法取代他。


涉及现代国家领土管辖内的完整权力,前面三种选择大体上相当于建立民主政府的努力,建立立宪政府的努力,以及消灭一切政府,或无政府主义。当然,前面两种经常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政治目标。第四种办法显然相当于不同形式的政治更迭,诸如政变、革命或受法律调控的竞选竞争。


各种设计,诸如用投票行使的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免权,以及诸如公众授权的选举构想,都是国民对统治者行使抵消权力的既定方法。然而,在现代国家情况下,只要政治权力中不可削弱的完整因素不能完全取消,从完整权力到分散权力的转变就永远不能完成。权利法案,宪法保证,管辖权限制,以及对政治决策者可供选择的法定限制,都是制约国家完整权力的方法,而不是通过剥夺统治者可以按自己意见决定和行动的任何领域,把完整权力完全取消。权力对象摆脱国家对某些可供选择的实际领域的控制——诸如言论、宗教、集会、居住等“基本”自由权——在这些领域具有完全取消完整权力的作用,虽然完全取消国家权力,即上面第三种选择在任何文明社会里也从来没有实现过。(当然,这一直是作为一种政治运动的无政府主义目标。)


所以,声称“一切政治都是夺取政权的斗争”,会使人误入歧途。权力对象或牺牲者可能会设法取代掌权者,因为他们妒忌他,希望利用他的权力为自己的目标和利益服务;或者因为图谋报复,希望惩罚他,正像他可能惩罚过他们一样。但是,也有另一种可能性,他们可能希望通过限制或废除掌权者的权力,来扩大自己的自由选择范围,从他的控制下解放出来。政治包括夺取权力的斗争以及限制、抵制和摆脱权力的斗争,两者兼而有之。


权力所产生效果的性质


这个问题我感到并不特别棘手,因此只是极为简要地讨论一下。如果A并没有使B的实际行为产生变化,只是在感情、态度或信念上有所变化,那么我们把权力归属于A是否合理?答案包含在作为某人或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的权力定义中。如果A的意图是影响或改变B的态度而不是他的行为,并且如愿以偿地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在涉及态度这一范围内,他显然拥有控制B的权力。然而,如果A的意图是使B产生某一特定行为而B未能做到这一点,他行使权力的努力仅仅引起B内心倾向于遵从但并不照办,或者感到一点内疚,那么他就没有行使控制B的权力,而只有非有意影响。如果他激起B严重的敌对情绪,并坚决抵制遵从,情况也是一样。当然,对后一种情况,我们一点也不愿意把权力归属于A,宁愿说他控制B的努力失败,虽然他确已通过引起敌对情绪而对B产生影响。在许多实际情况下,A可能旨在影响B的感情和行为两者。如果他只在前者取得成功,那么他已经行使了在综合性和强度上都有限的权力,同时在控制B的行为这个更大目标上失败了。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掌权者的目的不过是维持或加强权力对象目前的态度或信念系统,例如在巴赫拉赫和巴拉兹(Bachrach and Baratz)意义上保持无行动或“不决定”的态度或信念系统。可以想一想加强对一个政权不批评的忠诚宣传,或对国外敌人或国内不同政见者重新燃起敌对情绪的宣传。显然,大众媒体的控制者常常旨在行使这种权力,不管他们是政府的得力助手,还是代表“私人”机构从事“公共关系”,或“旨在提高企业产品信誉的广告”。


权力关系的三个属性


贝特朗·德·儒旺纳尔(Bertrand de Jouvenel)指出,一切权力关系有三个不同属性,为比较不同类型的权力关系提供了极大方便。正如德·儒旺纳尔所说:


权力或权威有三个特性:广延性是指遵从掌权者命令的B(权力对象)数量很多;综合性是指A(掌权者)能够调动B所采取的各种行动种类很多;最后,强度是指A的命令能够推行很远而不影响遵从。


权力关系的广延性(extensiveness)可狭、可广。前者可以用孤立的一对关系说明,其中一人对另一人行使权力;后者可用政权来说明,其中一人统治数百万以上的臣民。德·儒旺纳尔仅提到权力对象的数量,但掌权者当然也可能是多数—像许多B一样,可以有许多A。亚里士多德对政府形式的分类主要根据统治权掌握在“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手里”。在君主和专制政体下,一人统治多数人;在贵族政治和寡头政治体制下,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在亚里士多德政体和民主政体下,社区的多数管理自己。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就多数决定强加于少数和非公民(奴隶和妇女)而言,是一种变异的非对称权力结构。许多古典和现代政治理论,以及在公共行政管理与组织理论领域中有关“控制跨度”(span of control)的大量文献,都说到权力关系的广延性。可以定义广延性为掌权者人数与无权者人数之比。意大利新马基雅弗利学派或精英论学派[帕雷托(Pareto)、莫斯卡(Mosca)、米歇尔斯(Michels)]对政治理论的主要(惟一?)论点是坚持认为,在庞大的社会或社团中,少数人不可避免地开始操纵权力,统治多数人或“群众”。


新马基雅弗利学派著作的一个严重局限性,是他们乐意假定少数人操纵的权力很可能是无限的,虽然意识形态和习惯的要求与此相反:越是有这种矛盾,组成少数人的人数越少。他们没有对权力的综合性(comprehensiveness)即掌权者控制权力对象活动领域的数量,予以独立的考虑。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使用“领域”一词主要指不同机构的活动或“问题区”,诸如教育、政治任命、城市规划,等等。作为政治科学家,他首先关心政府的决策。为了对权力关系作更一般的分析,人们可以设想权力领域是供权力对象选择和活动的不同区域。因此,权力关系的综合性是指掌权者掌握权力领域的数量,或权力对象全部行为和生命活动受到控制的比例和范围。在一个极端是一个家长拥有控制一个婴儿或幼儿的权力,在综合性方面几乎无所不包,事实上扩大到小孩所做的一切;在另一极端则是高度专业化的“处境角色”(situated roles),诸如出租汽车调度员或担任交通安全巡逻的中学生,他们的权力非常有限,非常具体。


权力关系的第三个一般属性是关系的强度(intensity)。如果我对德·儒旺纳尔对此属性的简要讨论理解正确的话,他是考虑到了在掌权者使用权力控制权力对象行为的一切领域内可供掌权者有效选择的程度。那么掌权者对权力对象行为的影响有何极限,权力对象会不会受掌权者影响而自杀或被害,掌权者追求哪种预期效果会受到抵制——至少在初期产生权力关系的中断?贾斯蒂斯·霍姆斯(Justice Holmes)写道:


我听有独到见解的阿加西斯(路易斯)说:如果你把一杯啤酒的价格涨四分之一便士,德国有些地方就会闹革命。如果这是真的,那么目前价格是处在那种地位的人的一种权利。


或者,用这里使用的语言说,酒店老板对一杯啤酒定价权的强度是受到规定上限的现行价格严格限制的。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人的权利”或公民自由权的正式法定保证,规定了权力综合性和强度两者的极限。就综合性而言,某些领域是专门规定不受掌权者控制的,诸如言论、集会、宗教信仰、旅行的自由,等等。对权力强度的法定限制,减少了掌权者控制领域内可供选择的范围。因此,法院可以拥有对违法者予以惩处的权力,但没有“严酷和非常惩处”的权力;批准作为集体交易机构的工会可以开设工会商店,但根据塔夫脱—哈特莱法案不准开设只雇用工会会员的商店。这些例子涉及在给定领域内对权力关系强度的正式法定限制,但是很明显,正如反映著名法律实证主义观点的贾斯蒂斯·霍姆斯在评论中提出的,即使在最非正式的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中,也很可能存在事实上的限制。在最大强度一极,可以找到爱者与被爱者之间的关系,其中前者宣称“你的愿望就是我的命令”,并且说话算数。在相反一极是“决策者”,他的选择被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例如估税员,根据法规他只能提高或降低税率不超过几个百分点。在某些社会科学著作中把“决策”等同于行使权力的倾向,如果不考虑决策者的决策权力强度,就会起误导作用。

 

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所说的“接受区”一词,可以理解为指权力的强度。然而P.H. 帕特里奇(P. H. Partridge)用西蒙这个词来描述我说的“综合性”,将其作为权力的一般属性,并把它作为特定活动领域或区域的同义语。也就是说,如果不止一个领域,合在一起就组成权力关系的综合性。他写道:


如果我试图影响我的学生对待马克思的观点,我有可能取得成功;如果试图影响,进而规定他们怎样择偶,他们就会置之不理。按照西蒙所说,我们称这一特性为“接受区”(zone of acceptance)……


帕特里奇然后定义“强度”,内容同我的差不多:


……我们还发现,在“接受区”内,就一个人的利益或活动的某一特定部分而言,存在一个他人所能影响或控制的极限……这一特性我们称为权力的“强度”……



这些术语上的差别并不很重要,虽然我认为西蒙所用的术语更接近于描述权力的强度而不是权力的综合性。如果掌权者试图将权力超出某一特定领域(或在帕特里奇意义上的接受区)——虽然看来是合法的,如帕特里奇所举教师试图影响学生择偶的例子——就会遭到拒绝。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教师的权力限于某一特定领域,诸如决定讲课的内容,需要哪种读物,规定考试评分等级,以及几条课堂行为守则。但如果教师指定五倍于通常的读物,使选课的学生都不及格,或者在整个授课时间凝视窗外,他的威信也很可能受到怀疑。第一个例子,即超出“接受权威的限度”(西蒙的话),表明权力关系的综合性;第二个例子则说明权力的强度。


在一般原则的某一水平上,综合性和强度的区别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两个权力关系属性或特性都代表掌权者对权力对象的行为所产生效果的范围极限。我喜欢用“领域”(scope)指行为受掌权者控制的部分或区域,用“接受区”指明在特定领域内掌权者能使权力对象产生遵从行为的范围。虽然在经验上存在综合性高、强度低(在权力关系覆盖的不同领域内本身会有变化)以及相反情况的权力关系事例,但也存在两种属性按相同方向一起变化的权力关系。“全面”或“绝对”权力通常指综合性和强度两者都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有限特定领域的权力关系强度通常也是小的。


权力关系的三个属性之间是什么样的相互关系呢?最全面和无限的权力,综合性和强度最大的权力,很可能广延性最小。亦即一个人有权控制另一人的双边关系。远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一个主人控制一个家奴的权力,可以作为实际上无限权力的典型例子。家长对幼儿的权力—人的性格结构的fons et origo(泉源)——是另一明显例子。在热情、“浪漫”的恋爱关系中被爱者控制爱者的权力代表广延性最小和高度个性化的权力关系形式,因为这种关系完全建立在所涉及的特定个人的惟一性基础上。正如菲利普·斯莱特(Philip Slater)所说,排他性的恋爱关系构成他所说的以最极端的形式Liebestod(爱到极点),从社会及其义务中“成双撤退”(dyadic withdrawal),并且一向受到一切社会的规范控制。然而,恋爱关系通常是两个人之间比较平衡的,或互惠的权力关系。施虐狂和受虐狂之间的关系是广延性极小、综合性和强度极大的个人之间权力关系的最好例子。


家长,部落领袖,或乡村土豪,对相对少量的子民拥有高度综合性和强度的权力。他的权力的有限广延性使他无需授权给作为下级掌权者的中间人,以免使其成为潜在对手和竞争者。只要权力对象数量稀少,就很少需要最高层向下授权,金字塔式或梯式权力结构中的权力层次不太可能出现。这是著名的组织理论通则的一个特例。组织理论通则认为,群体越大,成员活动的差别越大,要成功达到目的所需的监督层数量也越多。


“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一词已经用来描述专制或寡头(在亚里士多德意义上)政体,这种政体比过去信仰君主、专制或寡头政体更多地运用了广延性、综合性以及强度更大的权力。极权主义政体行使广延性更大的权力是指他们在人口众多的大国、大州比在小城邦、小州或农村社区更为繁荣。有些作者实际上已经论证全面的极权统治只可能存在于幅员广大和人口众多的社会。现代技术,特别是新的通信媒体使得对国民生命的更加高度集中化的官僚控制成为可能,从而将决策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甚至可以通过包含从上到下更多中间层次的权力结构来加以实现。然而控制国民的极权主义独裁者的权力很少能达到像家长对小孩或主人对奴隶那样无所不包。对所有国民的行为在任何时间保持可见性的困难给极权主义权力的综合性设置了极限。一名纳粹分子曾经吹嘘“德国惟一的自由人是熟睡之人”,但即使在当时的纳粹德国,这种说法也是夸大其词。按照消极的乌托邦观点,诸如奥威尔(Orwell)和赞米阿廷(Zamiatin)的观点来描述的社会,甚至比本世纪历史上的极权主义例子更全面地由小的精英集团所控制。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科学幻想解决可见性问题,奥威尔的双向电视屏幕是最有名的例子。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她的巨著《极权主义的起源》(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一书中把集中营视为极权统治的最终、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她称纳粹集中营为“全面统治的实验”。但是,集中营与它所在的更广大的极权主义社会相比,当然是较小的社区;所以极权主义统治者对集中营收容者所行使的全面权力,并没有使权力的综合性和强度倾向于与权力的广延性作反向变化这个一般规则失效。


新的通信媒体,监视与说服技术,以及暴力工具也已经增加了极权主义国家权力的强度,这是经常谈论的。在集中控制的大众媒体上进行宣传和采用心理学方法进行“思想改造”,据称已经使极权主义掌权者更加彻底地向其国民灌输热情地、无条件地忠于政权。同时,在采用新的监视技术和提取信息技术以及新的强制手段情况下,不遵从已经变得更加困难,更别提积极反抗了。即使在民主国家,由于采用电子窃听和搭线窃听设备、潜意识广告,以及所谓“洗脑筋”,近年来也已经引起大量烦恼。1945年以来在东欧,甚至在前苏联等发生的事件,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这种假定的貌似有理,即新技术的控制已经使得极权主义政体实际上不再惧怕内部意见的分歧和反对。政治愿望和政治组织以及政权的合法性,在国民的眼中仍和过去一样是决定反对效率的严重因素,而这些因素决非完全能被精英统治集团所控制。即使新技术允许更加集中控制并对刚出现的威胁予以更快反应,它也需要由经过训练能操纵复杂工具的大量人员予以纪律严明和专心致志的合作,而这会分散精英统治集团的全面权力。


总而言之,为什么权力关系的较大广延性给它的综合性和强度设置了极限?有三个主要原因:首先,权力对象数量越大,监视他们一切活动的困难越大。第二,权力对象数量越大,为控制他们所需的指挥链就越长、越分散,并造成新的下级权力中心,这种权力中心可能挑动斗争,坐享渔利,成为反对完整权力掌权者的中心。第三,权力对象的数量越大,他们对掌权者的态度差异的可能性也越大。掌权者对所有权力对象不可能以同等的综合性和强度运用权力。有些人可能成为他的意志的热切而顺从的奴仆,另一些人会不太热情地“跟着走”,还有一些人需要经常予以监视和威胁,使他们的行为不致越轨;另外有些人必须用武力对付,甚至从活着的人的行列中把他们消灭。



〇本文节选自丹尼斯·朗《权力论》,第一章“定义权力的问题”,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部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〇封面为《权力的游戏(前传):龙之家族》。[图源:movie.douban.com]


〇编辑 / 排版:玖玖 猫股

〇审核:衔蝉 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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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斯·朗 | 定义权力的问题

Dennis H. Wrong 社會學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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