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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外贸必看,能降低出口风险的有效方法

广东分公司 中国信保企业服务 2024-01-09

作者:林坚裕


近期多国贸易风险频发

不少中小微企业卖家为降低出口风险

选择了投保中国信保

也可能正在观望

为了让大家对出口信用保险有更清晰的了解

比如:什么情况下能赔付?

投保申报的时限是什么?

发生风险时如何报损索赔?

等等问题……

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履约风险点

都会在本文中讲清


记得转发+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一、准确申请信用限额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与买方交易的实际信用限额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应覆盖申报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否则中国信保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如《信用限额审批单》中有约定特别条件是信用限额的生效条件或中国信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出口企业务必确保相关特别条件成就,否则中国信保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准确办理投保申报


一是出口企业应按照保单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中国信保申报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否则对于迟申报的出运或交付,出口企业申报前已经发生风险或损失,或者可能引起风险或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的,中国信保对相关补申报项下的出运或交付损失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向中国信保申报出运或交付的损失,中国信保对此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出口企业应留意买方(或银行)主体、合同(或发票)金额、支付方式、信用期限等基础信息方面的申报与贸易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三、按时缴纳保险费


出口企业应按照保单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否则中国信保对被出口企业申报的相关出口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风险及时报损/索赔



出口企业应重点关注在保单约定风险发生之日起相应期限内(以综合险4.0保单条款为例,相应时限为: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信保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否则中国信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报损后,出口企业应同步留意案件对应的索赔期限(以综合险4.0保单条款为例,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确保及时提交索赔,否则中国信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五、谨防已知风险后出运



出口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保单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贸易合同或预期违反贸易合同,例如:超过应付款日后(应收账款逾期已经形成实质性违约)的销售/出货应当停止发货,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继续发货,因此造成的未收汇损失,即使企业已经向中国信保购买保险,中国信保也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六、纠纷处理方案需与信保沟通


已投保的出口业务,出口商与买家在处理商业纠纷期间的处理方案必须得到中国信保的审核同意才能确保保险权益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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