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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律所被判百万赔偿,法院还支持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拒赔

烟语法明 2024-04-29

4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一篇《170余万!见证遗嘱无效律所被判赔偿,律责险赔不了?》普法文章,介绍了该院审理的一起律师见证过失导致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律所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后,以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起诉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

案件的大概经过是:1994年7月,沪上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客户提供了代书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后续继承纠纷中,法院认定因只有一名律师在场见证等因素,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判令遗嘱无效。后来,客户方将律师所在律所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律所赔偿损失17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部分鉴定费。
律所以执业过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事故不属于在保险单约定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接受委托的业务而拒赔。律所遂以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人张某2019年1月3日提起遗嘱无效的诉讼是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律所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年度内,保险事故应适用2018年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即1994年7月的律师执业行为,未发生在2018年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遂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律所不服一审,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每一年度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均为独立合同,不因连续投保而成为一份合同。虽然1998年保险单约定适用期内发生制,且未限定索赔截止期,但办理代书遗嘱见证业务的时间并非在该保险单范围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孙倩介绍,本案中,上海市律协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均采用期内索赔制,故律师事务所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至少需满足以下两点:(1)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以书面方式正式提出索赔;(2)索赔所涉业务系在保险单上注明的追溯期限内接受的委托。就追溯期而言,2002年至2017年期间,市律协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追溯期均约定为保险起始日期往前5年,2018年之后的保险单则修改为“追溯到本公司连续承保的第一张保险单的起期日止,不溯及第一张保险单追溯期”,也就是说,保险责任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2月18日,实际上是更有利于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障。
本案中,由于承保基础是期内索赔制,张某正式提起索赔的时间落入2018年保险单范围内,但律师从事代书遗嘱业务的时间并不在追溯期内,故对律所要求索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提示的是,上海市律协每年度的统一投保是为各律师事务所作出的最低保障,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业务范围,关注保险期间、索赔限额、承保方式及追溯期等重要条款,如认为统一投保不足以覆盖可能产生的风险,还可以选择自行投保商业保险进行补充。(以上内容来自澎湃新闻、上海金融法院)

烟语君语:这个案例中,律所之所以败诉,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1994年发生的律师遗嘱见证,并不在律所、律协各期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追溯期内。

真是应了那句话,天天研究规则的,败在了规则的制定上。很多律师只顾着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却往往忘了自己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规则和合同规则的制约。
最近几年,随着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代理失职行为被客户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案例越来越多,其中就包括律师的见证遗嘱被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后的巨额赔偿案例。律师见证遗嘱,往往只是收取了几百元的费用,可一旦被法院判决败诉的话,动辄就要面临上百万元的赔偿,以至于很多律所,因为风险太大的不成比例,已经停止了这项业务。

以下是两则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两则律师见证遗嘱无效,律师被法院判决巨额赔偿的案例。

律师收6000元见证费,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反赔118万
案件索引:上海二中院(2018)沪02民终10369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瞿x禾于2017年3月3日死亡。2017年2月28日,瞿x禾委托上海xxx律师事务所订立代书遗嘱,言明......“立遗嘱人”处由xxx律师代瞿x禾签字,注明“x律师(代签)”,并由瞿x禾捺印。代书人为xxx律师,见证人为xxx和李某某两位律师。同日,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对该份遗嘱出具律师见证书,瞿x禾支付律师见证费6,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法院(2017)沪0109民初19198号案件认定,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称:“此次见证由xxx律师主要承办,……谈话中(律师)助理负责拍照,但未制作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了解被继承人意愿后,三人返回律所,根据之前瞿x禾的口头表述为瞿x禾制作遗嘱,……之后我和xxx返回新华医院,分别用上海话和普通话为瞿x禾宣读遗嘱,并要求瞿x禾签字,但瞿x禾的手无力握笔,最后xxx在立遗嘱人处签字,让瞿x禾捺印……”
法院认为,系争遗嘱并非代书人在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时的当场记录,而是代书人根据自己的记忆在事后整理的版本,整理过程中也没有遗嘱人口述时的谈话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可供参考,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应由遗嘱人签名确认,原告(瞿x凤、瞿x华)与证人均未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法握笔的证据,故遗嘱人仅在遗嘱上捺印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认定2017年2月28日瞿关禾的遗嘱无效,系争房屋产权由瞿x凤、瞿x华、瞿某2、瞿某1、瞿某3按份共有,各占20%产权份额。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遗嘱无效导致瞿x凤、瞿x华无法按遗嘱进行继承,遂向法院起诉律所赔偿。法院认为,上海xxx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两位律师既没有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录音录像,而是回到律师事务所后仅凭自己的记忆整理出遗嘱版本,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瞿x禾名下的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瞿x凤、瞿x华依遗嘱继承瞿x禾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瞿x凤、瞿x华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瞿x凤、瞿x华经济损失1,188,000元。
律师见证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500元律师费赔偿336万
案件简介:本案涉及张东某父母拥有的位于深圳市某路16号房屋,遗嘱由张东某独自继承,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负责人蔡某律师负责遗嘱见证。
深圳市龙岗区法院(2021)粤0307民初13816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律师见证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即认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所“见证”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并最终判决张冬梅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10%、黄某兰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 70%(包含其夫妻财产份额 50%),原告张东某仅享有 20%。

遗嘱无效

导致张东某无法按

遗嘱继承,遂起诉律所及律师赔偿。

法院认为,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知张某进的这一签约目的,在收取对价后,有义务为张某进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在遗嘱见证过程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为代书遗嘱,该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而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张某进名下的案涉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因此丧失了依照张某进的遗嘱本意独自享有张某进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的权益。《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进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原告。现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张某进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广东某思律师事务所没有给张某进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张某进立下了无效遗嘱。
法院判决:一、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东某损失合计3363769.6元;二、被告蔡某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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