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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又改版了,许多朋友反馈收不到宾曰语云(ID:Lzkj328)的文章了。为了能及时接收到文章,大家可以【星标⭐️】,宾曰语云不迷路。宾语|文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1985年,时年37岁的黄振扬“出事”时,黄枭腾才8岁。1986年11月4日,是黄枭腾的9周岁生日,他的父亲黄振扬在看守所里等待判决。22天后的11月26日,桂东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振扬有期徒刑10年。从那时开始,黄振扬就开始了申诉。2017年4月28号,刚刚过了69岁生日,申诉了30多年没有等来昭雪消息的黄振扬因患脑梗,带着不甘,含冤离世。有人说,他半辈子都被贴上诈骗犯的标签,最后入了土还是没翻过来。在黄振扬入狱那些年,黄的妻子在一人拉扯三个孩子的同时,一直在为为洗清丈夫的冤情不停地四处奔走。黄振扬的二儿子黄枭腾今年已经46岁了。从9岁时黄振扬判刑入狱到现在,他陪着母亲、陪着父亲喊冤、申诉,父亲去世到现在,黄枭腾一直在父亲的冤情东奔西走,在网上呐喊。他永远不会忘记,父亲黄振扬临终前从喉咙里吐出的微弱声音,希望家人不要放弃,一定要讨回公道.......这一幕,常常让黄枭腾泪流满面。黄振扬的冤案要追溯到38年前,事情发生在湖南省郴州市的桂东县。1948年出生的黄振扬,是原桂东县邮电局职工。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正值改革开放初期,由于黄振扬家房屋重建及他母亲病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局领导同意,1984年下半年开始利用工作之余干点介绍业务的活儿,享受一下改革开放的红利,搞点收入改善一下家庭的经济状况。1984年12月,黄振扬与福建寿宁县外贸局的业务员张世民结识,张世民希望黄振扬能帮其介绍锡锭资源。黄振扬在得知桂东城关镇李某、黄某、胡某有锡锭存货后,决定帮张世民提供货物。因货源的特殊性,须现款才能提现货,所以黄振扬就要求张世民先预付货款,然后再由黄去找货源。张世民同意先将现款汇到桂东,但要求款项需进国营单位账户。于是,黄振扬与桂东饮食服务公司胡某说好,借用饮食服务公司名义做生意,交管理费,让张世民把款汇到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账户上。为了顺利汇款,经桂东县法院食堂工作人员的同意,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法院食堂的专用章,但该印章并未被张世民认可,随后又补盖了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最后签订了一份销售锡锭15吨,总金额54万元的合同。第二天张世民和证人胡某一同办理了54万元货款的进账手续。在案卷中,张世民本人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信息费和业务费。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为了履行交货的义务,又先后托多人去寻找货源,并根据货源情况办理提货手续。由于所寻找的货物均不符合张世民的要求,张世民于8月5日从衡阳发电报给黄振扬“有货都不要了,立即退款”,最后提出终止合同。黄振扬在第二天就主动退还了账户上的货款15.5万元。由于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欠银行贷款,其账户上的38万元资金被银行冻结,最后由桂东工商局处理退还,一共退还了寿宁县外贸局53.5万。最后还有5000元无力退还,黄振扬认为,这笔钱是所托之人为货源支出的购货定金及差旅费用之需。不过,最终黄振扬自己还是还了3100元,只差1900元没能清还,占货款总额54万元的1%都不到。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黄振扬与张世民签订合同,不是为了得到54万元货款,而是为了获得信息中介费和业务费;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没有拿走了之,而是积极得履行合同;在张世民提供终止合同后,更没有将货款据为己有,而是退还给张世民,没有给购货方造成损失。然而,在张世明和寿宁县外贸局均没有向黄振扬追要这1900元的情况下,1985年12月28日,黄振扬却因诈骗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振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黄上诉未果。从被逮捕开始,他及其家人就开始了漫长的喊冤申诉之路。1985年12月28日,黄振扬因诈骗一案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振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法院认为,黄振扬属国家职工,又未取得营业执照,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货源的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而黄振扬则坚称,自己只是做生意的中间商,根本不构成“诈骗”。为了尽快昭雪伸冤,黄振扬在狱中努力表现,取得了2年半的减刑。1993年服刑7年零6个月后,他走出监狱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原审判机关桂东县法院写申诉信,但遭到驳回;之后不断申诉,均被驳回。黄振扬与张世民取得联系后才发现,确定诈骗罪并非张世民报案,而是桂东县法院院长邓仁祥报的案!黄枭腾告诉宾曰语云,他父亲黄振扬出狱后专门去找过张世民,张世民说“你们桂东县人要害你的,跟我没什么关系。”黄振扬被判诈骗罪,却并没有受害人,县法院院长构陷的这起冤案,一冤就是三十多年。2020年,在黄振扬病逝3年后,构陷他的邓仁祥也去世了。从被判刑的那天起,黄振扬与家人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凡是黄振扬觉得有机会帮助自己申诉的人,他都写过信。1996年,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杰收到黄振扬的信后,批示给郴州市中级法院,但直至2000年欧阳杰退休,仍旧毫无结果。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督导、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湘潭市人大常委委员、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湘潭市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湖南省咨询协会常务理事、湘潭咨询协会常务副会长朱培立教授曾持续关注此案。得知黄振扬的冤屈后,朱培立教授2009年在“湖南在线”发表《建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振扬案纠错》的文章。朱培立教授直言:应该说只要郴州市检察院、法院查清这些冤情和疑点,就足以判决黄振扬无罪。朱培立教授认为,第一,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事前、事中及事后都没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讲就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想法。第二,卷中材料表明:黄振扬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行性:当时黄找的单位确实有货源,只是规格和含量及价格等因素不符合需方要求而没有成交。第三,